一般條款與條件
商務飛行獎勵計劃
定義 1. 目的
2. 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會員資格 3. 贏取積分之條件
4. 兌換獎勵之條款 5. 協議終止
6. 資訊之保密性 7. 其他規則和限制
定義

「商業協定」:法航與其他公司簽訂之協定,旨在訂立該公司員工選搭法航和/或荷航航班時所適用機票票價條款。
「管理員」:由會員公司指定的一名僱員,以該公司之名義,代表該公司管理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帳戶。
法國航空公司:Société Air France(法國航空公司) 是一家依據法國法律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擁有 1,901,231,625 歐元註冊資本,註冊地址位於 45, rue de Paris, F-95747 Roissy CDG Cedex, France,最初以 Bobigny 公司註冊,商業註冊號為 420 495 178。
「旅行社」:位於會員公司註冊地所在國家的旅行社。
機票:可依據下述第 3 條中規定之條款與條件為會員公司贏取積分的機票。
「一般細則與條:本協議所訂立的一般細則與條款。
「荷蘭皇家航空公司」:Koninklijke Luchtvaart Maatschappij N.V.(荷蘭皇家航空公司)依據荷蘭法律成立,註冊地址位於荷蘭阿姆斯帝芬,註冊號為 33014286。
「網上獎勵引擎」:用於預訂商務飛行獎勵計劃獎勵之網上預訂装置。
登記國家:香港
積分:會員公司依據下列第 3 條中規定之細則與條款,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中贏取的積分。
獎勵:會員公司依據下列第 4 條中規定之程序,在計劃執行期內透過積分兌換獲得的機票、艙位升級或超重行李額度獎勵。
獎勵機票:會員公司依據下列第 4 條中規定之細則與條款,合格會員透過積分兌換獲得的機票獎勵。
「艙位升級獎勵」:會員公司依據下列第 4 條中規定之細則與條款,合格會員透過積分兌換獲得的艙位升級獎勵。
「超重行李額度獎勵」:會員公司依據下列第 4 條中規定之細則與條款,合格會員透過積分兌換獲的超重行李額度獎勵。
客戶代碼:此乃會員公司之會員資格經審核批准後,法航向其發送的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帳號。客戶代碼應用於該會員公司簽發的所有機票中。
網站:airfrance.com.hk 網站
「會員公司」:選擇參加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並滿足法航相關規定條件的公司。
「合格會員」:會員公司之長期僱員,有關旅行時可為該會員公司累積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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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1.1. 「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是一項專為公司而打造的客戶忠誠計劃,旨在根據網站上提供的積分比例及下列細則、條款和限制,為會員公司累積積分。適用於合格會員每一次持法航票據(代碼 057)、在指定的法航或荷航航班上所做的飛行。

1.2. 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僅適用於互聯網。選擇參加該計劃之會員公司須向法航提供一個電子郵件地址,以確保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執行期內有效使用所有功能。

1.3. 根據贏取和累積的積分,會員公司可以獲得多種獎勵:即第4 條細則與條款中規定的機票、艙位升級或超重行李額度獎勵(提供1、2、或3 種獎勵,具體情況視國家而定)。

1.4. 這些一般細則與條款訂立會員公司與法航之間的合同關係,下文如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中提及其中一方時,則稱為「一方」,如同時提及兩方,則稱為「雙方」。
法航批准該公司之會員資格後,協議隨即生效,下文稱為「協議」。協議中的條款表明雙方一致同意接受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中的規定。這些條款替代該協定簽署前雙方書面溝通的所有提議或交流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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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會員資格

2.1. 所有註冊地址或受益機構位於參與計劃之登記國家內,且未與法航簽署(和/或未談妥條件或目前未達成)商業協議,同時不屬於公司商務卡忠誠計劃(Company Corporate Card Loyalty Plan)會員或不持有 Corporate Premio 卡的公司,均有資格參與商務飛行獎勵計劃。
如果會員公司與法航簽訂商業協定,雙方應同意本合同在商業協定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在此條件下,會員公司可以在自合同失效之日起的八(8)個月內使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所贏取的積分。
旅行社、旅遊批發商、機票業務代理公司及其他旅行經銷商不具備成為會員的資格。

2.2. 任何想參加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並達到規定標準的公司須在網站上獲取或透過旅行社索取會員登記表,然後由指定僱員代表已接受一般細則與條款的會員公司填寫此表格。此僱員填寫會員登記表,即表明該僱員已正式任命為上述公司的代表。
所有填寫會員登記表的公司均視為已了解並接受一般細則與條款。法航承認其會員資格後,該公司將收到含有身份識認和密碼的電子郵件,以確保其能夠安全瀏覧尊有網站。
一家會員公司僅能填寫一份會員登記表,亦僅能獲得一個帳戶。

2.3. 填寫會員登記表時,會員公司將指定一名計劃管理員,下文稱為「管理員」。他以該公司之名義,代表公司管理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帳戶。公司必須提供計劃管理員之電子郵件資料。如該會員公司之指定計劃管理員、地址、電子郵件或其他必要詳細資訊有所變更,則會員公司應立即透過填寫網站上的資訊更新表、郵寄信件或發送電子郵件至下述第 6 條中提供的地址,及時通知法航。計劃管理員負責核實自獲得會員資格之日起法航確認的機票數量。

2.4. 會員公司保證所提供資訊之準確性,尤其會員登記表中的所有資訊,且對所有不正確、不完整或過期資訊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2.5. 對於不符合加入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標準(如一般細則與條款所示)的公司,法航有權不授予其會員資格。

2.6. 所有會員公司均會收到一個帳戶,其獎勵積分將會記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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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贏取積分之條件

3.1. 贏取積分之條件
會員公司可從協議生效日起贏取積分。
根據旅行當天的積分累積比例,積分僅適用於合格會員在會員公司註冊地所在國家購買並簽發,且持法航票據(057)的法航和/或荷航指定航班之機票。該比例根據不同票價的預訂艙位等級和目的地而有所差異,並不是以旅行之艙位等級為依據。
旅行結束後,積分即記入帳戶,但法航在處理積分記入時可能會出現延遲。
以下特殊票價的機票將不能累積積分:特殊機票(為海員、境外人員、少數民族人士、傳教士等提供),團隊票,旅行社、機票業務代理公司及旅遊經銷商的行業內機票,預付費機票(異地付款),行業折扣機票及特價優惠機票等。免費機票或藍天飛行里數獎勵機票不包括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內,因此亦不能享受會員累積積分之權利。

3.2. 積分摘要將公佈在網站上。帳戶管理員可透過身份識認及密碼参閱有關摘要。
會員公司之帳戶管理員應負責保管好密碼,不得洩露給任何第三方。

3.3. 累積的積分屬會員公司所有。

3.4. 積分之有效期為兩(2)年,以每年十二個月為之一年計算,從積分記入帳戶之日起計算,且不受下列第 5 條中協議終止條件之限制。
如果會員公司在兩(2)年內沒有獲得任何積分累積,法航將向其發送一份簡短的書面通知,自動終止合同。在發出書面通知後,會員公司將不能累積積分,而已記入帳戶之積分必須在八(8)個月內使用。如果在截止日期前積分沒有使用完,則將視為無效。

3.5. 積分不可轉讓,不具備現金價值,亦不能兌換或退款。

3.6. 會員公司需確保由旅行社代為簽發的所有機票均須附有客戶代碼。否則,在計算贏取的積分時,未附客戶代碼而簽發的機票將不會被自動計算在內。

3.7. 合格會員能夠以個人為基礎,在同一航班上同時獲得會員公司的積分和藍天飛行里數優惠計劃的里程累積。

3.8. 補記遺漏積分申請須於旅程完畢當日起計三(3) 個月內向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服務中心提出﹐並須同時提交乘客機票收據正本及登機證正本。若會員公司沒能向法國航空公司提供其正確的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帳戶號碼及藍天飛行會員號碼﹐一切後果﹐會員公司必須自理。法國航空公司保留是否批准所有補記遺漏積分申請的最終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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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兌換獎勵之條款

4.1. 獎勵申請
應由管理員透過以下方式提出獎勵申請:

  • 網上獎勵引擎,僅適用於獎勵機票;
  • 透過網上獎勵申請表申請艙位升級和超重行李額度獎勵,並將其發送至第 6 條中所示之地址。

獎勵申請取決於是否有可提供之適用艙位或額度及該會員公司是否具有足夠之積分。
獎勵僅適用於使用法航航班號並由法航運營的航班。
獎勵應在積分有效期內使用,且應按記入順序使用積分,並確保先使用最早到期之積分。

4.2. 會員公司不得透過組合使用積分與其他現金支付方式(現金、信用卡等)來獲得獎勵。
不能組合使用積分和藍天飛行里數獲得獎勵。獎勵機票一律不能獲得藍天飛行里數累積。
只有合格會員才有權獲得獎勵。已簽發的獎勵機票不能轉讓、兌換或退款,亦不具有現金價值。嚴格禁止出售和兌換獎勵。任何經轉讓、出售或兌換的獎勵均被視為無效,不能返還或取消。

4.3. 獎勵一經發放,一律不可退還。獎勵簽發後,在第一段航班啟程前可在相關規定條件下申請更改(旅行日期或航線更改),且將根據是否有可訂艙位及重新計量積分以進行相應的變更。並且,如果變更獎勵機票,則額外積分將被扣除。如欲了解相關的扣除比例,請到 airfrance.com.hk 上查詢。
所有獎勵變更申請須在飛機啟程前至少 24 小時向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服務中心提出。詳情如第 6 條所述。
法航對遺失或受損的獎勵一律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4.4. 獎勵機票只能以電子機票的形式簽發。管理員對交易進行核實後,利用會員公司的帳戶便可透過airfrance.com.hk在線預訂、簽發和接收獎勵機票。

4.5. 艙位升級獎勵將以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服務中心的法航艙位升級細則與條款為根據,詳情如以下第 6 條所述。艙位升級獎勵僅適用於法航運營的法航航班,且僅適用於在所付票價艙位允許的前提下,從當前旅行艙位升級至緊鄰的較高旅行艙位。

4.6. 超重行李額度獎勵將以商務飛行獎勵計劃服務中心的法航超重行李額度細則與條款為根據,該中心的詳情如以下第 6 條所述,且僅適用於法航運營之航班。超重行李額度將以積分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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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協議終止

5.1. 任何一方均有權透過掛號信方式向另一方發送書面通知以終止協議。
在根據以上規定之條件終止協議後,會員公司將不能繼續贏取積分,並應在終止之日起的八(8) 個月內使用該會員公司所累積之積分。

5.2. 如果會員公司未遵守一般細則與條款中規定之條件,或以管理員之名義進行欺詐,或在不符合合格會員申請條件的情況下申請獎勵機票,法航均有權立即終止協議並取消會員公司贏取的所有獎勵和積分,同時會員公司無權索償由終止協議或取消獎勵和積分所造成的損失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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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資訊之保密性

所有與指定個人有關之資料均由法航依據資料保護條例收集並存檔保留。根據 1978 年 1 月 6 日頒佈的法國個人資料保護法,管理員有權獲取或通過書面文字申請更改所有與會員公司有關的個人資料:

如欲了解關於商務飛行獎勵計劃的更多資訊,請:

  • 撥打 4008 808 808
  • 或發送電子郵件至 mail.vr.china@airfrance.fr
  • 或至以下地址
    法國航空公司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合同部
    廣州市海珠區新港西路135號155信箱
    郵編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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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規則和限制

7.1. 法航保留取消或取代商務飛行獎勵計劃之權利,並可在任何時候更改或修訂計劃、一般細則與條款以及積分累積比例。如果法航根據所在國家之法律修改條款,則會員公司在任何情況下無權向法航要求賠償。對一般細則與條款進行的任何修訂均應透過商務飛行獎勵計劃聯絡平台發出通知。如果會員公司在更改後的計劃內繼續使用商務飛行獎勵計劃帳戶、購買機票以及申請或使用計劃提供的獎勵或優惠 ,或者如果在發出通知三十(30)天內沒有發出書面申訴,則法航將認為其接受這些細則與條款及所有修訂。如果會員公司不接受計劃修訂,法航將依據上述 5.1 條款取消其會員資格。

7.2. 無論是否出於獲利目的,均不得分發、遺贈或轉讓協議、積分及獎勵。

7.3. 本一般細則與條款及雙方的合同關係均應受法國法律之管轄。如果在解釋或執行該協議時發生糾紛,雙方應盡量達成庭外和解。如果無法達成庭外和解,且在任意一方接到另一方以掛號信寄出的書面通知的一個月內,雙方可將糾紛提交至巴黎商業法庭。在爭端事由發生一(1)年後,雙方均不得在針對協議問題提出訴訟,無論其性質、背景或適用條款如何。

7.4. 本一般細則與條款如有歧義,一切以英文版本為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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